(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性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看来,大概经历了三个交叠发展趋势的阶段:一是自身保护阶段,二是合同书保护阶段,三是专业法律保护阶段。放前一阶段,国家权力已立即干预保护全过程,饰演关键人物角色。而在其中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司法权利即行政部门保护和司法保护各尽其责、互相配合,相互充分发挥着维护保养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纪律、保护被告方合法权利的关键功效。而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较大 特性就来自于这几大权利的相互配合,在中国,自中国改革开放至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一直全是行政部门保护和司法保护并行处理运行的双轨保护管理体系。对于此事,法律学中国经济问题多有异议,很多专家学者一直认为逐渐降低行政单位在稽查(包含知识产权稽查)中的功效,而扩张审判机关司法的功效,这从摆脱以往行政部门干涉过多和不善之弊的视角看来是有一定重大意义的。
可是,觉得知识产权行业的纠纷案件处理只有走民俗化、司法化的门路,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保护理应减弱和撤出的构思,不符我国的国情具体。因而,当今,還是应当坚持不懈双轨做为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较大 特色。(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基本差,应对知识产权组织建设国际性融洽的规定和中国改革开放的必须,务必争取保证夯实基础、标准化地搭建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因此,在我国立法机构作了一系列工作中,包含消化吸收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成效,引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标准与规范。这类消化吸收与引入,一方面确保了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性知识产权不平等条约、国际惯例相一致,另一方面也充足地主要表现出在我国做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社会的一员,用心执行保护知识产权责任的坚定不移信心和诚实守信心态。尽管在我国采用了很多对策逐步完善自身的知识产权规章制度,向国家标准看齐,但毫无疑问,从总体上剖析,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规章制度还存有着不平衡以及他地区的缺点,这种缺点和不够便是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急需解决的困境。